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羅馬書綱目


羅馬書 第 四 章 <上一章 下一章>
表樣 四1∼25
4:11這樣,我們可說我們的2祖宗亞伯拉罕照著肉體得了甚麼?
4:2倘若亞伯拉罕是本於1行為得稱義,就有可誇的,只是在神面前並無可誇。
4:3原來經上說甚麼?說,“亞伯拉罕1信神,這就算為他的義。”
4:41作工的得2工價,不是照著恩典,乃是照著所該得者算的。
4:5惟有不作工,只信靠那稱不虔者為義之神的,他的信就算為他的義。
4:6正如大衛也稱那在行為以外,蒙神算為義的人為有福的:
4:7“不法得赦免,1罪得遮蓋的人,是有福的。
4:8主絕不算為有罪的人,是有福的。”
4:9如此,這稱為有福的福是單加給受割禮的人,還是也加給未受割禮的人?因我們說,亞伯拉罕的信,就算為他的義,
4:10是怎麼算的?是在他受割禮的時候,還是在他未受割禮的時候?不是在受割禮的時候,乃是在未受割禮的時候。
4:11並且他受了1割禮的記號,作他未受割禮時那2信之義的印記,叫他作一切未受割禮而信之人的父,使他們也算為義;
4:12又作受割禮之人的父,就是那些不但受割禮,並且照我們祖宗亞伯拉罕,未受割禮時之信的腳蹤而1行的人。
4:13因為神應許亞伯拉罕,或他的後裔,必得1承受世界,不是藉著律法,乃是藉著2信的義。
4:14若是本於律法的,纔得為後嗣,信就成了虛空,應許也就失效了。
4:15因為律法是惹動忿怒的;那裡沒有律法,那裡就沒有過犯。
4:16所以人得為後嗣是本於信,為要照著恩,使應許定然歸給一切後裔,不但歸給那本於律法的,也歸給那本於亞伯拉罕之信的。
4:17亞伯拉罕在他所1信那2叫死人復活,又3稱無為有的神面前,是我們眾人的4父,如經上所記:“我已經立你作多國的父。”
4:18他在無可指望的時候,仍1靠指望而信,就得以照先前所說,“你的後裔將要如此”的話,作多國的父。
4:19他將近百歲的時候,雖然想到自己的身體如同1已死,撒拉的生育也已斷絕,他的信還是不軟弱,
4:20總沒有因不信而疑惑神的應許,反倒因信得著加力,將榮耀歸與神,
4:21且滿心確信,神所應許的,祂也必能作成;
4:22所以這就算為他的義。
4:23算為他的義這句話,不是單為他寫的,
4:24也是為我們將來得算為義的人,就是為我們這些信靠1那使我們的主耶穌從死人中復活者的人寫的。
4:25耶穌被交給人是為我們的過犯,1復活是為我們的稱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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