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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命记纲目


申命记 第 二十一 章 <上一章 下一章>
  (5 关于百姓中间的管理-续)
e 对有人杀了人,被杀者给发现倒在美地田野之事的审断 二一1~9
21:1在耶和华你神所赐你为业的地上,若发现被杀的人倒在田野,不知道是谁杀的;
21:2你的长老和审判官就要出去,从被杀的人那里量起,直量到四围的城邑。
21:3看那一座城离被杀的人最近,那城的长老就要从牛群中取一只未曾耕地、未曾负轭的母牛犊,
21:4把母牛犊牵到流水、未曾耕种的溪谷去,在谷中打折母牛犊的颈项。
21:5利未子孙作祭司的要近前来;因为耶和华你的神拣选了他们事奉祂,在耶和华的名里祝福,所有争讼殴打的事都要凭他们的话判断。
21:6那城的众长老,就是离被杀的人最近的,要嚀¨那溪谷中,在所打折颈项的母牛犊以上洗手。
21:7他们要申明说,我们的手未曾流这人的血;我们的眼也未曾看见这事。
21:8耶和华阿,求你1赦免你所救赎的以色列民,不要使流无辜血的罪归在你的百姓以色列中间。这样,流血的罪必得1赦免。
21:9你行耶和华眼中看为正的事,就可以从你们中间完全除掉流无辜血的罪。
13 关于在被掳的人中,娶美貌女子为妻 二一10~14
21:10你出去与仇敌争战的时候,耶和华你的神将他们交在你手中,你就掳了他们;
21:11若在被掳的人中见有美貌的女子,恋慕她,要娶她为妻,
21:12就可以领她到你家里去;她要剃头发,修指甲,
21:13脱去被掳时所穿的衣服,住在你家里哀哭父母一整月,然后你可以与她同房;你作她的丈夫,她作你的妻子。
21:14后来你若不喜悦她,就要由她随意出去,绝不可为钱卖她,也不可当婢女待她,因为你玷辱了她。
14 关于长子的名分 二一15~17
21:15人若有两个妻子,一个是所爱的,一个是所恶的;所爱的和所恶的都给他生了儿子,但长子是所恶之妻生的。
21:16到了把他所有的分给儿子承受的日子,他不可将所爱之妻生的儿子立为长子,在所恶之妻生的儿子以上,
21:17却要认所恶之妻生的儿子为长子,将自己一切所有的,分给他双分;因这儿子是他力量强壮的时候首生的,长子的名分本是他的。
  (5 关于百姓中间的管理-续)
f 对顽梗悖逆儿子的审断 二一18~21
21:18人若有顽梗悖逆的儿子,不听从父母的话,他们虽然惩治他,他仍不听从;
21:19父母就要抓住他,将他带到本地的城门,到本城的长老那里,
21:20对本城的长老说,我们这儿子顽梗悖逆,不听从我们的话,是贪食好酒的人。
21:21本城的众人就要用石头将他打死。这样,你就把那恶从你们中间完全除掉,以色列众人听见都要害怕。
g 将犯罪的人挂在木头上 二一22~23
21:22人若犯该死的罪,被处死了,你将他1挂在木头上,
21:23他的尸首不可留在木头上过夜,必要当日将他葬埋,免得玷污了耶和华你神所赐你为业之地,因为被挂的人是1神所咒诅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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