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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文 註解 範圍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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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 處

經 文

利 6:27 凡觸著這祭肉的要成為聖;這祭牲的血若濺在甚麼衣服上,所濺的那一件要在聖處洗淨。
利 7:17 但所剩下的祭肉,到第三天要用火焚燒;
利 7:18 第三天若喫了平安祭牲的肉,這祭必不蒙悅納,人所獻的也不算為祭,反成了可憎之物;喫這祭肉的人,必擔當他的罪孽。
利 7:19 祭肉若觸著甚麼不潔之物,就不可喫,要用火焚燒。至於潔淨的祭肉,凡潔淨的人都可以喫;
利 10:18 看哪,這祭牲的血並沒有拿到聖所裏去;你們本當照我所吩咐的,在聖所裏喫這祭肉
撒上 1:4 以利加拿在獻祭的那一天,將幾分祭肉給他的妻子毘尼拿和毘尼拿所生的眾兒女;
撒上 9:23 撒母耳對廚役說,把我所交給你,叫你存放的那一分祭肉拿來。
何 8:13 至於獻給我的祭物,他們雖然宰獻祭牲並喫祭肉,耶和華卻不悅納他們。現在祂必想起他們的罪孽,懲罰他們的罪;他們必歸回埃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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